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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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米易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1-30
- 發布日期:2023-11-30
- 文??號:米府發〔2023〕27號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米府發〔2023〕2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
《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規〔2022〕1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
第三條 在米易縣行政區域內,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范圍內,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申請政府補償(以下簡稱“補償”)的,適用本細則。
已購買農業保險的,致害情形不屬于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適用本細則。
已購買農業保險的,致害情形屬于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按保險合同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因人工養殖、經營、利用及運輸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相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不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細則實施的主管部門為縣林業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審計局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協調配合。各部門相應職責如下:
縣林業局:負責補償案件的審核,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個案進行認定,協調相關部門對有關補償內容進行評估,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急處置、申請受理和調查核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和補償的相關工作。村(社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保障。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對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人員傷亡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進行救助。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農作物、家畜、家禽等受損財產的損害程度、面積、數量、價格、補償金額等相關事項進行評估認定。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對人身損害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及相關補償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人身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
縣公安局:負責因野生動物致害引發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處。
縣審計局:負責對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資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其他受損財產的金額評估認定由縣林業局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協商確定。
第五條 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補償:
(一)從事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三)合法圈養的或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的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造成死亡的;
(四)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
(五)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
第六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挑逗或者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
(二)從事非法狩獵等違法活動的;
(三)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禁入區域,或者經批準進入后不遵守保護地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經營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的;
(六)現場核查不能認定為野生動物致害或者無法核定財產損失數額,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補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人員身體傷害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額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員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員死亡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損失的,損失部分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種養殖動物死亡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七)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補償修復或者重置金額的50%。
(八)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規定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補償。醫療救治費用符合醫保支付政策的納入醫保支付。
第八條 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及時向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備,并保護現場以備核查。
造成人身傷害申請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終結后60個工作日內,向損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當事人應當在得知財產損害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導致損害無法核實、認定的,不予補償。
經受理機關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補償范圍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 補償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遞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電話、視頻方式申請,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記入筆錄。
(一)補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職務、電話號碼;補償請求事項。
(二)證明存在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的相關材料、證明對被損害財產具有合法權益的房屋等不動產權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時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補償或不補償決定前進行補充。涉及醫療救治的,負責核實的機關可依法查閱和調取相關醫療記錄,救治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條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接到補償申請后,應當安排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現場取證工作,并于完成調查取證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情況報告。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客觀、公正、準確。現場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于2人。現場調查核實存在技術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請求縣林業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當季農作物或林果業的果子受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完成調查核實和現場取證后,認為本次損失較輕、還有可能繼續受損的,可待能夠最終確定損失后再重新調查取證并一次性出具調查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完成調查核實后,應當將調查情況報告在損害行為發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另選其他工作人員完成調查核實。異議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部分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修正申請材料后重新組織公示,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不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并繼續辦理補償事宜。
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最終確定的調查情況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縣林業局申請復核。縣林業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復核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異議內容不屬實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材料、現場調查情況報告、相關情況佐證材料和初步定損意見等材料提交縣林業局。
縣林業局收到材料后,經審核認為無異議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經審核認為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復核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根據復核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報縣政府審查。
縣林業局獨立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有困難的,可以視情況征求縣級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意見或召開專家會研究討論。
因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林業局委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參照工傷鑒定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鑒定費用由委托機關承擔。
第十三條 縣林業局作出定審意見和補償建議后,財產損失補償應于每季度末、人身傷害補償應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審查,作出同意補償決定或者不同意補償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四條 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限和方式落實補償資金并撥付給申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致人重傷的,縣衛生健康局應當協調相關醫療機構對受害人實施緊急醫療救治。因野生動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補償決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可以依規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時,涉及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應說明情況并主動回避。
第十八條 虛報、冒領、騙取補償金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現場調查核實登記表
(人身傷害)
1-2.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現場調查核實登記表
(財產損失)
文字解讀:《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scmiyi.gov.cn)
圖文解讀:《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 (scmiyi.gov.cn)
音頻解讀:《米易縣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 (scmiy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