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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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結合《攀枝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縣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程序適用本細則。
縣政府所屬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單位、本轄區內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程序,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縣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縣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一)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編制和重大調整;
(二)本縣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調整;
(三)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旅游、衛生食藥、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調整;
(四)決定縣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縣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政府定價等決策程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一)內部事務管理類事項,如工作制度、任務分解、勞動紀律、人事任免、表彰獎勵等文件;
(二)會議類事項,如會議通知、會議紀要、講話材料等文件;
(三)向上級機關報送的請示、報告;
(四)商洽和協調工作的函件;
(五)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
(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獎勵等;
(八)行政調解、行政復議。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決策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級決策事項目錄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縣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縣司法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所屬部門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縣政府所屬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政府辦公室做好縣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十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在組織制定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征集決策事項建議,并可以根據需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對照決策事項范圍,結合本單位、本轄區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領域重點工作,主動向縣政府辦公室申報決策事項。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政府審定的決策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及時向社會公開。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調整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對決策目錄調整情況適時進行公布。
第三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承辦部門(單位)、有關機構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單位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部門或建議內容涉及的部門研究論證。
第(一)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第(二)(三)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第十四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由縣政府指定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在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參與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有關部門(單位)職責的,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單位)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縣政府審議前,應當向社會公開擬決策事項,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公眾參與方式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走訪、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組織民主協商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根據需要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有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在作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有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可以通過縣工商聯征求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以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開征求意見時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決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據、起草說明等;
(二)公眾提出意見建議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承辦部門的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認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在修改完善時予以充分考慮;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應在決策措施出臺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建議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擬征求意見稿一般為經研究、論證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對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應經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為執行上級機關政策文件需要即時制定的;
(三)屬于應急性事項需要即時制定并實施的。
不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制發公文時,應予以注明,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召開聽證會,依據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制定或者執行本縣公共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及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一)涉及較強專業性、技術性內容,且有關單位或社會公眾對該專業性、技術性內容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
(二)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有關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査標準和審查程序的;
(三)可能導致重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涉及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對社會公眾權益影響重大,需要對擬決策事項的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專家論證的。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主管行業特點,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廣泛吸收各專業領域的專家。
第二十八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的實際需要,對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對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因素開展研究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專家論證方式和流程:
(一)承辦單位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等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三)論證專家在充分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論證問題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簽署姓名;
(四)決策承辦單位應研究分析專家論證意見,并將其吸收納入決策方案。對專家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向論證專家反饋;
(五)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一條 評估主體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專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提供風險評估服務,提出風險評估意見,并認真分析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按照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影響或風險的大小,及時調整、完善決策方案,并將風險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
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評估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確定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依法簽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托合同,約定評估內容、程序、經費、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二條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
(二)征求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三)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四)根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制定預防措施;
(五)確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
(六)根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確定可以實施、暫緩實施、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七)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按相關規定組織報告集體評審和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三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和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的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策。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縣司法局提請合法性審查前,應當組織內部合法性審查,并形成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三)部門征求意見采納協調情況;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有關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說明;
(五)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擬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決策事項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決策事項與其他相關政策措施、上級規范性文件是否協調一致;
(四)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包括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情況等);
(五)是否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損害的權利人的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司法局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后,認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徑直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限期補充。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 限內。
第三十九條 縣司法局開展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縣司法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四十一條 縣司法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聽證或者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建議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履行相關程序;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五)對國家、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調整或者補充。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提請決策機關審議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依據,以及其他地方經驗做法、背景材料;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意見分歧等情況說明材料;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通過的決策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需向縣委請示報告,或需經上級政府批準,或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審議。
第四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公開、公布決策結果和依據。決策承辦單位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決策公開、公布和解讀程序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構辦公室應做好決策事項上會材料、制發會議紀要等相關集體討論全過程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記錄決策全過程、決策實施中的相關材料并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
(一)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
(二)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四)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資料;
(五)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決策的正式文本和政策解讀;
(八)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縣政府辦公室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決策執行
第五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和縣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要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辦,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實施效果,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實施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章 決策后評估和調整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五十四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圍繞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率、進展狀態、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中的社會公眾評價;
(四)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五)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八)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五十五條 決策后評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有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公眾參與;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人員、評估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程序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采取各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信息以及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結論。
第五十六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決策機關提交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有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五)評估結果。
第五十七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需要停止執行、中止執行或者調整的,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應書面記錄;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本細則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決策規定造成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產生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六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所屬部門(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暫行)》(米府辦發〔2021〕5號)同步廢止。
圖解政策:圖解《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