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 收費標準的通知
來源: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1-10-2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19〕175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18〕30號),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結合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實際,決定降低我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客運索道等部分特種設備相關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特種設備進行法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應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強制性檢驗項目。
二、本通知規定實施收費的檢驗,是指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監督檢驗是指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是指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的檢驗。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不按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檢驗檢測的,以及不出具檢驗檢測項目報告書的,不得向受檢單位收取檢驗檢測費。受檢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在受檢前和受檢過程中做好準備和輔助工作。
四、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管理的檢驗檢測機構收取的法定檢驗檢測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費單位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應在政府門戶網站和要求執收單位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檢驗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實施檢驗檢測,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縮短檢驗周期、少檢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通過一定的市場行為(包括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詢價等)獲得的檢驗檢測業務,檢驗檢測費用按照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實行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收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納入單位財務收支統一核算和管理。
六、本通知從2019年3月 1 日起執行 , 執行期五年。期間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核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4〕80號)即行廢止。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