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4-02-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完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川府發〔2015〕13號)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本工作規程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實施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應救盡救,確保臨時遇困的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
堅持公正公開,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制度銜接,加強與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銜接;
堅持資源統籌,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和救助金發放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
第二章??對象范圍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情形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五條??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家庭近12個月內人均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學齡前教育期間,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經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和社會力量幫扶后仍需負擔的學費、住宿費、保教費、書本費等學雜費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產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經各類保險支付、醫療救助和社會力量幫扶后仍需負擔的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情形。
第六條??急難型救助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和個人發生重大變故,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幫扶過程中,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工作規程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員”,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對符合本工作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相應情形的家庭或個人,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必要時,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現金形式發放,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確認。采取“一次確認、分階段救助”方式的,應在自然年度內發放完畢。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需要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的,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第九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統籌考慮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籌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類分檔確定臨時救助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臨時救助標準。發放實物標準參照救助金折價計算。
(一)對支出型救助對象,根據剛性支出及負擔情況,原則上按照人均不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2倍一次性給予救助。
(二)對急難型救助對象,根據急難程度及持續狀況,原則上按照人均不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1倍一次性給予救助。
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人均臨時救助金額需要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2倍的,原則上應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增加。
第十條??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申請受理
第十一條??提出申請。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急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也可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家庭和個人在非戶籍地遭遇急難情況,需要申請臨時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難發生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書,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簽字確認。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員(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委托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家庭(個人)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
(三)家庭(個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個人)遭遇急難情況等基本生活困難相關材料;
(四)其它相關材料。
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各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相關材料的,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三條??依申請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通過現場或互聯網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登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已經簽署家庭(個人)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辦理。
戶籍地和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助,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四條??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提供的有效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五章??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審核確認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一)支出型臨時救助適用一般程序,應當按照本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相關要求開展審核確認。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適用緊急程序,可以簡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初審公示等。
對于事實清楚、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臨時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在10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審核確認有關材料和手續。
第十六條??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以下方式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和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的調查核實。參加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應當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字。
(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通過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申請人家庭或個人已納入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或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建檔困難職工的,不再單獨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核算各項剛性支出并酌情扣減。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以及臨時遇困的具體情況。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地(急難發生地)或單位,走訪了解申請人家庭人員情況、經濟狀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臨時遇困的實際情況。
?(四)其他調查方式。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調取佐證材料。
調查核實后,可以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七條??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情況、申請事由和初審意見等,公示期5天。
公示期有異議的,應當再次核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審核確認。
(一)材料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補齊補正后重新報送。
(二)重點復核。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有疑問、有舉報的申請,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重點復核,并按照一定比例對臨時救助申請進行抽查。
(三)確認決定。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確認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按程序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一定額度內的臨時救助,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臨時救助,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委托審核確認程序由縣級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確認手續,緊急程序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確認手續。因復核需要,或有疑問、有異議組織再次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二十條 結果公示。申請人家庭獲得臨時救助人數、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進行公示。結果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拒絕簽署家庭(個人)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或者拒絕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可以中止審核確認程序。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應用信息管理系統受理、審核、確認臨時救助申請,及時將審核確認結果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分別對臨時救助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按照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第六章 ?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測算下年度所需資金,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計劃。
?第二十五條??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參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其中,財政資金應嚴格執行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臨時救助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和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為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下轄各鄉鎮(街道)人口數量,按不低于人均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備用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指導、績效評價,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應當主動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和監督咨詢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臨時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對接到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臨時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臨時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條??臨時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或信息核對障礙、救助對象失信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已經履職盡責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可以依法依規不予問責或免于問責。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采取虛假、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一經查實,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工作規程中明確適用的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如有調整,從其規定。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規程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工作規程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工作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