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會組織談話提醒制度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4-02-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省性社會組織的事中事后監管,提高行政監管效能,促進全省性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會組織談話提醒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采取個別、集體約見談話的方式,向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出問題、警示風險,勸誡社會組織履行法定義務,督促社會組織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負責人為全省性社會組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
前款規定的人員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談話提醒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應當向四川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四川省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書面說明情況,經同意,可以更改談話提醒時間。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談話提醒對象包括:
(一)新登記成立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新換屆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新晉3A及以上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未參加年度報告、未接受年度檢查、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審計中發現問題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六)信訪頻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七)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工作機構指出存在明顯問題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五條??談話提醒應當秉持管理服務并重和依法、合理、及時、有效的原則。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談話提醒時,社會組織應當配合,且在談話提醒過程中社會組織有權如實進行陳述,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或回避問題。
第六條??針對新登記成立、新換屆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主要內容:
(一)強調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法定權利、職責、任職規定,督促其依法履職;
(二)圍繞成立黨的組織、落實黨的工作和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社會組織日常運轉等提出要求;
(三)結合日常監管中的多發易發問題,對常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警示等。
第七條??針對新晉3A及以上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主要內容包括:強調社會組織參加等級評估的重要意義,通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情況,對標先進典型、查找差距,就進一步加強黨建、完善治理、規范運行、推進發展、發揮作用等提出更高要求。
第八條??針對未參加年度報告、未接受年度檢查、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主要內容:通報未參加年度報告、未接受年度檢查、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主要情形,告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和年檢結果運用,提出整改要求等。
第九條??針對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的審計發現問題、信訪頻發、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工作機構指出存在明顯問題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主要內容:通報掌握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告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列舉剖析典型案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條??新成立、新換屆、新晉3A及以上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原則上由民政廳分管領導或省社會組織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主談。
第十一條??其他情形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談話提醒,原則上由民政廳分管領導或省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主要負責人主談。3人以下的個別談話可由省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主要負責人指定不少于2名持有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全省性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談話提醒。
第十三條??談話提醒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備相關政策文件資料,制作談話提醒通知書,告知所涉社會組織談話提醒時間、地點、事項和參加人員等。情況緊急的,可以電話通知社會組織。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談話提醒工作檔案,詳細記錄談話提醒工作開展情況。談話提醒內容紀要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談話提醒對象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談話提醒后,應當就談話提醒相關事項作出書面承諾。對作出整改承諾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跟蹤檢查其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制度對談話提醒對象做出的警示、勸誡、要求整改等處理結果,不替代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可作為行政處罰的參考證據。
第十七條??談話提醒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談話提醒、不接受整改意見的,或不落實整改承諾的,登記管理機關可視情況啟動相關行政執法程序,并將其作為年度檢查、等級評估、信用評價、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工作的參考。情節嚴重的,登記管理機關可采取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等行政措施。
第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將談話提醒對象、談話提醒事項、整改承諾等內容以及不接受談話提醒的全省性社會組織名單定期向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黨建工作機構)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社會組織談話實施提醒可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