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會組織換屆工作指引(試行)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4-03-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社會組織的換屆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社會組織換屆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當社會組織理事會任期屆滿時,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及其負責人,并在登記管理機關完成備案的一系列活動。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在四川省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換屆工作。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組織換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前提下,社會組織已在章程中對換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社會組織換屆工作應遵循“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尊重會員、理事的民主權利,反映會員、理事的意愿。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作為捐助法人,換屆還應充分考慮捐贈人、發起人(舉辦者)的意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會員、理事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社會組織換屆選舉的對象是:
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實行選任制的秘書長、監事長和監事。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實行選任制的監事長、監事。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社會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由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確定。社會組織應嚴格按照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七條 ?社會組織換屆前應開展換屆審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應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換屆審計和離任審計均需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機構)進行。
換屆審計和離任審計情況應在選舉大會前,向全體會員(代表)、理事報告。
第八條??社會組織換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脫鉤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充分聽取黨建工作機構意見。
第二章 ?換屆工作機構
第九條??社會組織啟動換屆工作,應由理事會組織成立換屆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以下統稱換屆領導小組),負責換屆有關工作。
監事(會)應參與換屆領導小組的組織成立工作。
社會組織理事會因故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會組織黨組織、監事會(未成立監事會的全體監事)向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向黨建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可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可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換屆選舉工作。
社會組織黨組織應發揮政治引領和指導監督作用,推動理事會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開展換屆工作。
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部門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社會團體換屆領導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提名,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會員代表和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且為單數,并推選1人作為換屆領導小組負責人,其中監事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和會員代表總數原則上不少于1/3。換屆領導小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基金會換屆領導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提名,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發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贈人代表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且為單數,并推選1人作為換屆領導小組負責人,其中監事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發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贈人代表總數原則上不少于1/3。換屆領導小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換屆領導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提名,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職工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舉辦者代表或捐資者代表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且為單數,并推選1人作為換屆領導小組負責人,其中監事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員代表)、舉辦者代表和出資者代表總數原則上不少于1/3。換屆領導小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一條??換屆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工作方案,確定換屆時間、選舉辦法;
(二)社會團體換屆領導小組審查確認會員(會員代表)、理事資格,公布會員(會員代表)、理事名單;
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換屆領導小組審查確認理事資格,公布理事名單;
(三)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確定候選人資格,提名換屆候選人人選并報理事會審議;
(四)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并介紹情況;
(五)組織理事、會員(代表)參加選舉;
(六)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并宣布選舉結果;
(七)有關換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當成立選舉監督委員會,作為選舉監督機構,負責選舉監督工作。
選舉監督委員會由3人以上組成,且為單數。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從社會組織全體成員中產生,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可由黨建工作機構)選派。候選人和換屆領導小組成員不得擔任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擬訂的換屆方案、換屆領導小組成員、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及醞釀提名換屆候選人人選,應廣泛征求理事、會員意見,主動與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按照領導干部兼職的有關規定、脫鉤行業協會商會有關規定及行業部門管理政策,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名單須報請審核(審定)的,應事先報審。
換屆方案、換屆領導小組成員、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及提名換屆候選人名單,應在換屆會議召開前至少7日前向會員、理事、監事公示。?
第三章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和負責人產生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依據社會團體章程確定。會員代表應當體現廣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數量原則上不低于會員總數的1/3。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換屆時,理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應為單數。
社會團體依章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且應為單數。
社會團體單位會員參加社會團體選舉獲得理事資格的,即成為理事單位,由該單位委派1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十六條??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由5至25名(且為單數)理事組成。理事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依據基金會章程確定。章程沒有規定的,理事會換屆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理事會由3至25名(且為單數)理事組成。理事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章程確定。
第十八條??社會組織應依法依規設立監事會或監事,作為社會組織的監督機構。
社會團體監事應從理事以外的會員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一般不超過9名。除選任制外,可在重要行業、專業領域社會團體試行委派監事制度。可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可由黨建工作機構)選派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督促社會團體落實行業政策。所委派監事不在社會團體兼職、取酬、享受福利。
基金會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或熟悉公益事業的專業人士選派,但理事及其近親屬、基金會的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理事、院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名以上監事可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長。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登記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有3名以上監事組成的監事會。
第十九條??社會組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統稱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社會組織負責人因換屆或其他原因發生變動的,應于變動后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人員備案。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任職年齡按章程規定執行;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資格條件有其他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應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把關。
第二十一條??現職公務員不得在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兼職,未經批準不得在社會團體兼職。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應遵循“先報再選”原則,嚴格按照組織人事部門規定履行審批或報備手續。兼職不得超過1個且任期不超過兩屆。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確屬工作特殊需要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方可兼職。
高校、科研院所人員在社會組織兼職,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負責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監事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基金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章??換屆籌備
第二十四條??社會組織換屆籌備工作通常在換屆選舉前3至6個月著手開展,原則上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3個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制定工作初步方案,確定換屆大致時間;
(二)起草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三)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機構)開展換屆審計或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其中,全省性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登記管理機關委托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機構)進行;
(四)涉及章程修改的,起草章程修訂草案及說明;
(五)社會團體涉及會費調整的,起草會費管理辦法和會費標準調整草案;
(六)其他涉及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原則上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3個月前向全體會員、理事、監事公示以下事項:
(一)選舉方式、選舉職數;
(二)社會團體會員資格認定情況、會員代表推選辦法;
(三)本屆理事資格認定情況;
(四)候選人條件;
(五)接受提名或自薦參選的程序;
(六)其他涉及換屆籌備階段的工作。
換屆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接受會員、理事、監事對換屆工作的建議,處理對會員、理事資格的質詢。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2個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確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征求黨建工作機構)意見;
(二)確定初步候選人名單,并向社會組織會員、理事、監事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涉及領導干部兼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涉及候選人資格審核的,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三)完成換屆審計,涉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其整改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機構)核查和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審查。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30日前,將以下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報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
(一)會議議程;
(二)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
(四)換屆審計報告;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換的,應有離任審計報告;
(五)涉及章程修訂的,應有章程及章程修訂說明;
(六)涉及社會團體會費調整的,應有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調整說明;
(七)社會團體應有會員花名冊,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應有理事花名冊;
(八)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基本情況,涉及領導干部兼職的,應有兼職批復文件;涉及候選人資格審批的,應有批復文件;
(九)其他涉及換屆選舉會議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應在換屆選舉會議7日前將以下事項公告并通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新一屆候選人:
(一)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
(二)有投票權的參會人員名單;
(三)經資格審查后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介紹;
(四)監票員、記票員名單;
(五)會議議程。
會議通知中應列明決議事項,原則上不臨時增加議題。
對按照選舉辦法不參加會員代表會議(換屆選舉大會)的社會團體會員,換屆領導小組應公示并告知其換屆情況。
第五章??換屆選舉程序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應召開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換屆選舉應當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社會團體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社會團體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新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社會團體監事長由新一屆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新一屆理事、監事需在換屆大會上予以明確,其負責人由新一屆理事會通過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換屆選舉大會應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出席人數方能召開,其選舉結果須達到符合章程規定的贊成票比例方為有效。
如章程未就出席人數和贊成票比例有相關規定的,選舉辦法應予以明確。通常社會團體換屆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換屆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或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換屆實行差額選舉的,正式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贊成票多數者當選。如社會團體章程或選舉辦法對當選者得票數有最低比例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出現票數相同情形時,應當再次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換屆可根據其章程實行直接選舉。由會員(會員代表)直接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選任制)及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其中社會團體負責人應從理事(設常務理事會的應從常務理事)人選中產生。
第三十四條??除選任制外,社會團體秘書長可以通過聘任產生。聘任的具體方式由社會團體章程或理事會研究確定。秘書長為聘任的,任期不受限制,不具備理事資格,不參與理事會表決,不得擔任該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負責人選舉結果應當于換屆選舉結束后3日內,向全體會員或理事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完成選舉和其他議題審定后,應通過民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登記管理機關預審。預審通過的材料需打印后交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交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在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等人員備案;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章程修改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章程核準;涉及住所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換屆涉及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均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清晰記錄會議召開的程序、選舉和表決的結果。
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列席的監事(長)簽名,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社會團體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紀要,由出席會議的全部理事和列席的監事(長)簽名確認,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監事(長)審閱、簽名,并加蓋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公章。
第三十八條??社會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應當根據表決結果,形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
決議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按章程規定本次會議是否有效,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上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章程修改,會費標準調整,新一屆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負責人人數及表決方式等。
第三十九條??換屆工作和換屆會議的相關文件、選票、視頻、記錄等資料應妥善保存。選舉大會的簽到表、選票、選舉辦法、計票結果、選舉結果、決議及會議紀要等資料應整理成冊,應向全體會員和理事、監事公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罷免、終止、辭職和屆中增補
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權罷免通過選舉產生的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理事有權罷免通過選舉產生的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社會團體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聯名,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可啟動罷免程序。
第四十一條??社會組織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機構)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組織提出書面罷免建議,社會組織應啟動罷免程序:
(一)不服黨的領導,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社會組織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原則情節嚴重的;
(四)長期不履職又拒不辭職的;
(五)符合任職資格聯審條件中應予調整情形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
(六)理事單位、監事單位嚴重違法失信的;
(七)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罷免程序如下:
(一)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機構)或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向社會組織提出罷免建議,說明罷免理由;
(二)按照“如何選舉、如何罷免”的原則,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罷免請求事項;
(三)被罷免對象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進行投票表決;
(五)公布罷免結果。
罷免通過的參會人數和投票數要求與選舉時一致。罷免獲得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10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罷免未獲通過的,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請求。
第四十三條??社會組織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二)因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不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組織提出。社會組織理事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社會組織負責人因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等原因造成職務空缺的,應進行補選。理事、監事職務空缺的,可暫不補選,但空缺數不超過總數的五分之一,且空缺時理事、監事總人數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人數。
第四十六條??社會組織屆中補選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依據當選形式確定),候選人當選條件與本屆換屆選舉時相同。
社會團體屆中需增補理事、監事的,應當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候選人當選條件與本屆選舉時相同。
社會團體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或在章程中規定可通過召開理事會的方式在屆中增補部分理事,從其規定,但增補數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補選產生的社會組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需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在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社會團體理事單位屆中因故需調整理事代表,由理事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將人員調整請示報社會團體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照理事候選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直接更換不再改選。?
第七章??糾紛處置
第四十八條??社會組織換屆選舉產生的問題和內部糾紛按下列程序處置:
(一)由社會組織換屆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議;
(二)對換屆領導小組作出的處理決議不滿的,社會團體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由理事會通過民主協商方式解決;
(三)社會團體無法有效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無法有效召開理事會的,可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調解;
(四)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第四十九條??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社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工作指引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