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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1期(總第25期)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2-01-3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

2022年第01期

 

 

 

 

主管主辦: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出版: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信息股

2022年1月

 

縣政府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令

 

第1號

 

 

現予發布《米易縣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禁火區域:全縣林地、林地邊緣外200米以及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區域。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癡、呆、聾、啞、傻和70歲以上老人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落實監護責任,嚴防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燒紙和吸煙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米府發〔2022〕1號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全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因氣候條件等特殊原因,需延長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風險期,由縣政府另行確定并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全縣林地、林地邊緣外200米以及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區域。

三、適時發布禁火命令。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人民政府適時發布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進行嚴格管理。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區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森林草原防火區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應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癡、呆、聾、啞、傻和70歲以上老人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落實監護責任,嚴防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計劃燒除、勘察、開采礦藏、工程建設及必要的農事用火等特殊情況,確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用火的,經審核批準,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組織實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實施分區分級精準管控。根據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實施分區分級精準管控,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明確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域和職責任務,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員制度,實行網格化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定期深入基層一線檢查指導;遇高火險期時,適時發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負責人要帶隊下沉一線包干蹲點指導。實行縣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人、護林員包山的包保責任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要加強防火檢查和巡山護林,封住山、堵住車、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強應急準備和科學處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責任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撲救隊伍做好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和保護重要設施安全,按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七、強化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火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八、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全面執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聯防聯控責任;林區、草山草坡草地毗鄰單位要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九、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方位、拉網式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大排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公安、林業等部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發生重大及以上人為森林草原火災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鞏固米易全國文明城市和天府旅游名縣成果,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開展煙花爆竹禁燃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2.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養)老院、烈士陵園、殯儀館、墳場及其周圍區域內;

3.油、氣、電等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使用、儲存單位及其周圍區域內;   

4.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5.林區等重點防火區。

(二)米易縣城區劃定區域內。

東起柳溪橋南沿S465省道至老火車站岔口;南起老火車站岔口經中醫院、城南幼兒園、城南電站至米易縣第二小學;西起米易縣第二小學經規劃路、大坪北路、迎賓大道至米易縣高速公路出口;北起米易縣高速公路出口經三橋(含海棠藍灣)至柳溪橋南;縣城規劃區域內其他新建、在建樓盤。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間,全縣禁火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1.米易縣禁火區域為:全縣林地、林地邊緣外200米以及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區域;

2.米易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以下區域為煙花爆竹禁售區

1.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2.米易縣城區劃定區域內;

3.森林防火期全縣禁火區域內。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1.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2.嚴禁街道兩側商業網點舉辦開業慶典、婚禮喜慶、喬遷新居等活動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公園、河濱長廊、綠道、廣場、橋面、城區道路上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4.嚴禁在縣城劃定區域內舉行殯葬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縣城劃定區域內各建筑工地在開工、樓體封頂、竣工慶典時燃放煙花爆竹;

6.嚴禁在居民小區內及平房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各機關、企(工礦)事業單位,不得在縣城劃定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公安、執法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上繳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人員,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落實工作職責,加強監管和宣傳

1.縣公安局負責全縣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宣傳,對各部門報送的涉及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案件進行查處,對阻礙煙花爆竹禁限放執法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查處,曝光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2.縣綜合執法局要加強對經營煙花爆竹的商戶的監管力度,對禁售區內占用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進行管理、處罰;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3.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內建筑工地的宣傳、監管工作;要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督指導,督促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工作,發現違法燃放行為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

4.縣應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區內已審批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關閉的宣傳解釋工作,按要求對銷售網點進行關閉;主動依法查處禁售區內違法違規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儲存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5.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加強對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大型餐飲、商場等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力度,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使用環保型電子煙花爆竹。

6.縣民政局要督促祭祀場所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燃區內殯葬活動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做好婚喪嫁娶等相關從業單位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工作。

7.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引導,鼓勵支持村、社區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等方式轉變群眾傳統燃放煙花爆竹的觀念和習慣。對一些慶典、祭祀和喪喜事確有需要的,縣應急管理局應牽頭引進合格的環保型電子煙花爆竹等產品,供群眾替代使用。

六、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及全縣廣大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氛圍。請全縣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積極舉報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舉報電話:

縣公安局:110

縣應急管理局:12350 0812-8172667

縣市場監管局:12315 0812-8170454

縣綜合執法局:12345 0812-8175457

米易生態環境局:12369 0812-817269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縣政府辦公室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通 知

米府辦發〔202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4日

 

 

 

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縣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2.3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 縣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2.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2 監測與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4 應急響應

3.5 后期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4.2 信息保障

4.3 醫療保障

4.4 技術保障

4.5 物資保障

4.6 經費保障

4.7 社會動員保障

4.8 宣教培訓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5.2 應急演練

5.3 預案修訂

6 附件

附錄

附錄1 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附錄2 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參考流程圖

 

 

 

 

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堅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提高黨委、政府科學應對、高效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攀枝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米易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 事件分級

結合我縣實際,按照危害程度將食品安全事件分為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見附錄1。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該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但危害程度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的事件。

1.5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控制危害。堅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二)預防為主,防治并重。突出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及時發現并消除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苗頭,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果斷處置。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構建“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快速響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四)科學評估,依法處置。利用科學手段和技術裝備,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及時做好風險監測、研判、評估和預警等工作,提高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能職責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及時公開處理結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在縣應急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下,米易縣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組織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縣市場監管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安辦”)牽頭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縣黨委政府及其指揮部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指揮部指導鄉(鎮)黨委政府及其指揮部開展非級別、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縣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縣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縣政府負責市場監管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市場監管局局長(縣食安辦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政府在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食安委”)成員單位以及縣直有關部門、有關中央、省、市在米單位以及行業社會組織等。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縣食安辦),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會商、督查和信息發布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辦公室主任由縣食安辦主任擔任,副主任由縣食安辦副主任擔任。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食品檢驗檢測等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統籌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3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縣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職責是:

(1)縣食安辦(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權限負責發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預警信息;按照規定向市食安辦及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指導、協調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按市食安辦要求協助建設、運用食品安全應急監管信息平臺。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中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體資格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檢測隊伍建設;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溝通聯絡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3)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網絡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縣內網站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網絡新聞報道;統籌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網絡輿情監測和處置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4)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配合相關部門參與因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對宗教場所、宗教活動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5)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糧油儲運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油質量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應急規劃銜接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6)縣經信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關鍵性、實用性技術研發攻關,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持;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應急藥品的組織、供應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7)縣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教育部門管轄的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8)縣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9)縣民政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機構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0)縣司法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等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1)縣財政局。負責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部門綜合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資金監管;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2)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協助開展其主管范圍內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公路保通暢通工作,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救援隊伍、物資和病員運輸;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4)縣水利局。協助開展其主管范圍內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畜禽屠宰環節、水產品養殖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檢測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檢測評估,提出評估結論;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6)縣經合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7)縣文廣旅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新聞報道工作中廣播電視機構的相關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旅游景區、星級酒店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8)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衛生救援、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19)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需政府救助對象生活類救援物資的保障工作;負責督促指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與應急演練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0)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食品攤販、露天燒烤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1)縣林業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的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林產品、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及產品調查處置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2)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3)縣供銷社。負責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供銷社系統全資及控股企業的配送中心、經營網點、農產品市場、專業合作社的食品供應調度;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24)食品相關行業社會組織。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技術支持、企業聯絡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縣指揮部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具體工作需要,還可以臨時確定其他縣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相關行業社會組織作為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協助、配合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 縣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縣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組、事件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指導組等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如事件涉及較大范圍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民事賠償組牽頭部門由縣指揮部臨時指定,指導事件發生地做好善后工作。各工作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隨時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必要時增加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相關工作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民宗局等,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2)事件調查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縣紀委監察委、縣經信科技局、縣教育和體育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文廣旅局等,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對涉嫌犯罪的,由縣公安局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件調查。

(3)危害控制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經信科技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等,負責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對有關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問題食品污染區域和病害可能的傳播區域實施消毒、防疫。

(4)醫療救治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5)檢測評估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縣經信科技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米易生態環境局等,負責實施相關應急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通過技術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件后果,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用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縣指揮部及辦公室。

(6)維護穩定組。由縣公安局牽頭,會同縣委宣傳部、縣經合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等,負責指導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借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會同縣公安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等,負責組織事件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8)專家指導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縣食品安全有關方面的專家,負責為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和響應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2.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食品檢驗檢測等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統籌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有關部門及技術支撐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1.1 縣市場監管局應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處理應急事項。

3.1.2 縣市場監管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各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跟蹤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3.2監測與預警

3.2.1事件風險監測

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和地區通報。 縣市場監管局要牽頭建立或應用好食品安全監管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縣市場監管局。

3.2.2事件風險預警

3.2.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3.2.2.2 預警信息發布

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在監測中發現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及時通報縣市場監管局,縣市場監管局經研判后,根據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防范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本縣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縣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各鄉(鎮)人民政府。

3.2.2.3 預警行動

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熱點敏感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分析評估和調查核實,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對準備。通知應急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風險,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4 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宣布解除預警。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當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報告主體和時限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實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首報、續報、終報責任。加強信息直報系統建設,提升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效性、準確性,及時通報和共享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2)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縣衛生健康局報告,在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報縣市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縣市場監管局。發生食源性疾病暴發(包括群體性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報告。

(3)縣衛生健康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縣市場監管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件相關情況,要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報告,同時向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縣食安委成員單位獲得疑似或已確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別是敏感人群、敏感時期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時間向縣市場監管局報告簡要情況,詳情隨后續報,同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原則上不得超過1小時。

(6)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應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市(州)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小時。

(7)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食安辦必須30分鐘內以電話方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本級食安委并逐級向上級食安辦報告,每級報告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直接上報省食安辦,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省食安委向國務院食安委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發生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食安辦必須1小時內報本級食安委并逐級向上級食安辦報告;每級報告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8)接到事件信息的縣食安委成員單位經核實事件發生地不在本行政區域時,需及時向縣食安委和事件發生地監管部門通報。

(9)縣食安辦應向社會及相關單位公布應急事件信息報告電話,暢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的及時性。

3.3.2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和當前狀況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初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應包括信息來源、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人員傷(病)亡及家屬安撫、網上輿情、社會面治安穩定、現場救援等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據事件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應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3.3.3 先期處置

縣食安辦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按要求上報和通報事件信息,同時組織縣食安委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和事件調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1)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患者,做好安撫工作。

(2)保護現場,維護治安,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間;立即組織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產經營。

(3)根據各自職責開展事件初步調查。

(4)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處理情況,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和說明。

3.4 應急響應

3.4.1 響應分級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內各層面應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初判級別、預期影響后果和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等,綜合判斷確定本層級是否啟動響應和啟動響應的級別及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對于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對涉及面較廣、敏感度較高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縣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三級:一級、二級、三級。原則上,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縣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在縣指揮部的基礎上實施擴大應急;二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三級響應由縣政府指定縣級牽頭部門組織指導協調或者具體組織應對。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級響應分級標準為:啟動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由縣分管領導決定并報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啟動三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指定縣級牽頭部門。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必要時上級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未達到本預案一般級別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發生地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處置工作,控制事態升級蔓延。縣級層面響應級別可參考國家、省級、市級層面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3.4.2 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組織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3.4.2.1 醫學救援

縣衛生健康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患者進行診斷治療,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實施救治,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意見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救援。

3.4.2.2 現場處置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3.4.2.3 流行病學調查

縣衛生健康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及時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有初步判斷方向時應當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局通報,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后,及時(7日內)提交符合相關要求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流行病學報告進行審查后,上報指揮部。

3.4.2.4 應急檢驗檢測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準確的檢驗檢測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組對檢驗檢測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3.4.2.5 事件調查

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事件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

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調查后,及時向縣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安辦)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須附流行病學報告和已開展的各類檢測報告等,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縣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3.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縣級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要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按照處置進展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事發地縣級政府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信息、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件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4.2.8 涉國(境)外事件處置

如事件涉國(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件涉臺,成立涉臺組,由市委統戰部(市委臺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3.4.3 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3.4.3.1 部門工作應對

初判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縣食安辦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事件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產品召回、問題產品處置(銷毀)、應急協作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支持等。

3.4.3.2 縣政府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縣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縣政府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6)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評估工作;

(7)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3.4.3.3 縣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地區,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地區,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開展輿情監測,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3.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或不足,直至響應終止。

3.4.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可能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②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3.4.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縣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3.5 后期處置

3.5.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3.5.2責任追究

事件發生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未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經有關部門認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發現的黨員領導干部及其他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縣紀委監察委處置。

3.5.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市場監管局(縣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向縣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安辦)報告,必要時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縣食安辦和各鄉(鎮)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組織開展全面評估,匯總至縣應急委辦公室。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配備應急裝備設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4.2 信息保障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4.3 醫療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4.4 技術保障

縣級有關部門配合市直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成套技術和設備研發。

4.5 物資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

4.6 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應急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

4.7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8 宣教培訓

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幫助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5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縣食安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5.1 預案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應與國家、省級、市級預案保持一致。預案編制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在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并進行評審或論證。

5.2應急演練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5.3預案修訂

當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預案在演練和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6 附則

本預案由縣市場監管局(縣食安辦)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米府辦發〔2020〕40號)同時廢止。

 

 

附錄1 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事件分級

評估指標

特別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國家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4)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州),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2)發生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發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省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5)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區),已經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在市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較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市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4)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一般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經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縣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4)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附錄2 米易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參考流程圖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企業進駐和退出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米府辦發〔202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企業進駐和退出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

企業進駐和退出管理(試行)辦法

 

為提高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工業園區”)要素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根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工業園區建設發展實際,對新引進入園企業實行進駐和退出管理,特制定工業園區企業進駐和退出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入園條件

(一)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業政策、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

(二)符合米易縣工業用地規劃和工業園區產業發展布局;

(三)符合現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相關規定;

(四)符合工業園區用地投入產出效益標準:新型礦業、釩鈦深加工、新材料、機械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特色建材、生物技術、農產品精深加工等企業,投產兩年后稅收≧10萬元/畝;入駐標準廠房的項目投產一年后稅收≧0.03萬元/平方米。

第二條 入園程序

(一)凡新引進入園企業,在簽訂正式《投資協議》前,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園區管委會、縣發改局、縣經信科技局、縣經合商務局、縣司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攀枝花市米易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根據入園企業可研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從產業類型、用地指標、建設規模、科技含量、投入產出效益、安全環保規定等方面進行嚴格把關。

(二)入園企業與縣政府簽訂正式《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中必須約定:投資強度、投入產出效益、開竣工時間、達產時間、違約責任追償及退出條款等。

第三條 退出條件

入園企業必須按照《投資協議》相關約定進行建設、生產、經營,園區管委會對入園企業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由于企業自身原因,開工日期滿6個月未開工或開工后連續停工6個月以上;

(二)擅自改變地塊用途、規劃設計或備案建設內容;

(三)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不符合現行政策,又拒不調整產業和優化生產工藝;

(四)主體工程超過約定建設期6個月仍未建成,且無雙方認可的調整計劃;

(五)約定的投產期限超過1年;

(六)廠房及附屬設施竣工后,滿6個月未安裝生產設施(空殼廠)。

(七)建成投產2年仍未達到約定的產出效益指標;

(八)因產能嚴重過剩或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連續停產超過2年。

(九)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等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

第四條 退出程序

(一)約談。由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對符合退出情形的入園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以《約談紀要》的形式發至企業負責人;

(二)整改。由園區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對入園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入園企業必須按照要求時間進行整改并申請驗收。

(三)清退。入園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達標的,由園區管委會召集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退出方式,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退出方式

(一)協商退出。入園企業限期先行處置有關動產資產,地面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不動產經園區管委會與企業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后,由縣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后限期退出。  

(二)兼并退出。鼓勵優勢企業在符合工業園區產業規劃、產業導向、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兼并重組入園企業并退出。

(三)依法解除協議退出。入園企業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投資協議》主要義務,且經催告仍未履行的,縣政府將依法通知入園企業解除《投資協議》,并依協議約定追償相關損失及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第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人事任免

 

米易縣人民政府

關于馬洪權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

米府發〔202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2022年1月25日縣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

決定:

馬洪權同志任米易縣得石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主任。

免去:

鄒 宇同志米易縣民政局副局長(掛職)職務

馬洪權同志米易縣撒蓮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主任職務。

特此通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關于李俊華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

米府發〔202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2022年1月31日縣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

決定:

李俊華同志任米易縣體育發展促進中心主任;

楊 軍同志任米易縣交通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試用期一年);

李本平同志任米易縣交通建設事務中心主任(試用期一年);

殷 浩同志任米易縣撒蓮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主任(試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

 

 

2022年第1期(總第25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