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涂氏補胎店“2·11”物體打擊事故案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1-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3年2月11日10時許,米易縣白馬鎮威龍村3社米易縣涂氏補胎店(以下簡稱涂氏補胎店)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2.864萬元。經調查,米易縣涂氏補胎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督促員工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薄弱,冒險蠻干,在未對輪胎放氣減壓的情況下,違規拆卸輪胎。鑒于涂氏補胎店為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涂正均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終結責任追究。米易鵬翔商貿有限公司,對礦巖運輸車輛維護保養不到位,對車輛輪輞存在裂紋、輪胎充氣壓力過高以及已斷裂損壞螺栓未修復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致使車輛帶病行駛;公司對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意識差,導致其未能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及拆卸輪胎警告標志要求,不能有效辨識爆胎風險,被飛出的物體擊中受傷。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鵬翔商貿作出處以40萬元(肆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6月20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攀枝花中禾礦業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承租單位涂氏補胎店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嚴格將涂氏補胎店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督促指導涂氏補胎店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制止違規作業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中禾公司作出處以35萬元(叁拾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6月20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