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鋼城機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5·20”坍塌事故案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1-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3年5月20日21時30分許,攀枝花鋼城機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隧洞工程,在出渣作業時,發生1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18萬元。經調查,攀枝花鋼城機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巖體穩定性降低的情況未及時采取防范措施,事故區域錨桿數量、灌注及初期支護未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攀枝花鋼城機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70萬元(柒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0月17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攀鋼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特種工程分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在對鋼城機電公司統一管理過程中,未及時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對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包方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嚴格督促分包方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攀鋼集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特種工程分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60萬元(陸拾萬元整)罰款行政處罰。2023年10月17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攀鋼集團攀枝花新白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包方,對該工程項目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組織設計存在的“未明確地質情況有變化時,應采取的處理措施”問題審查不嚴,安全管理協議文本格式不符合相關規章要求,未有效督促相關方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攀鋼集團攀枝花新白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30萬元(叁拾萬元整)罰款行政處罰。2023年10月17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