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總后勤部司令部 關于完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易地安置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發〔2014〕13號 2014年3月3日)
來源: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時間:2021-04-2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適應國家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障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 軍休職工) 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現就完善軍休職工易地安置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軍休職工,本人退休退職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易地安置。
?。ㄒ唬┍救爽F戶籍所在地與到部隊工作前的最后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且在原戶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礎的,可以申請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
?。ǘ┍救伺c配偶的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且家庭生活基礎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請到配偶戶籍所在地安置;
?。ㄈ┍救藛逝迹x異) 或孤身一人生活,且與父母、子女的戶籍及家庭生活基礎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可以申請到父母或選擇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本人與申請的安置去向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 的,由當事人所屬部隊師以上單位后勤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安置部門調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當事人所屬軍隊大單位后勤(聯勤)部商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調整。
以上,申請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須在當地有常住戶籍、家庭生活基礎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其中,申請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還須配偶或本人子女都在當地有常住戶籍4年以上;原戶籍為北京(天津、上海)市且申請到該市安置的,須本人一子(女)在當地有常住戶籍4年以上。
二、符合易地安置條件且要求易地安置的軍休職工,須在本單位上報移交安置計劃前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有效證明。
三、易地安置軍休職工移交安置交接工作,按照《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辦法》(司人〔2010〕48號)規定辦理。
軍休職工移交安置去向一經審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易地安置軍休職工的生活、住房和醫療待遇,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35號)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