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來源: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1-0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鞏固米易全國文明城市和天府旅游名縣成果,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開展煙花爆竹禁燃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間
1.米易縣禁火區域為:全縣林地、林地邊緣外200米以及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區域。
2.米易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以下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2.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養)老院、烈士陵園、殯儀館、墳場及其周圍區域內;
3.油、氣、電等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使用、儲存單位及其周圍區域內;
4.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5.林區等重點防火區。
(二)米易縣城區劃定區域內。
東起柳溪橋南沿S465省道至老火車站岔口;南起老火車站岔口經中醫院、城南幼兒園、城南電站至米易縣第二小學;西起米易縣第二小學經規劃路、大坪北路、迎賓大道至米易縣高速公路出口;北起米易縣高速公路出口經三橋(含海棠藍灣)至柳溪橋南;縣城規劃區域內其他新建、在建樓盤。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1.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2.嚴禁街道兩側商業網點舉辦開業慶典、婚禮喜慶、喬遷新居等活動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公園、河濱長廊、綠道、廣場、橋面、城區道路上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4.嚴禁在縣城劃定區域內舉行殯葬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縣城劃定區域內各建筑工地在開工、樓體封頂、竣工慶典時燃放煙花爆竹。
6.嚴禁在居民小區內及平房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各機關、企(工礦)事業單位,不得在縣城劃定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8、嚴禁在此通告劃定區域內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公安、執法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上繳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人員,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落實工作職責,加強監管和宣傳
1.縣公安局負責全縣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宣傳,對各部門報送的涉及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案件進行查處,對阻礙煙花爆竹禁限放執法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查處,曝光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2.縣綜合執法局要加強對經營煙花爆竹的商戶的監管力度,對禁燃區內占用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進行管理、處罰;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3.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內建筑工地的宣傳、監管工作;要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督指導,督促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工作,發現違法燃放行為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
4.縣應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區內已審批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關閉的宣傳解釋工作,按要求對銷售網點進行關閉;主動依法查處禁售區內違法違規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儲存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5.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加強對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大型餐飲、商場等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力度,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使用環保型電子煙花爆竹。
6.縣民政局要加強對禁燃區內殯葬活動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做好婚喪嫁娶等相關從業單位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工作。
7.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引導,鼓勵支持村、社區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等方式轉變群眾傳統燃放煙花爆竹的觀念和習慣。
五、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及全縣廣大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氛圍。請全縣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積極舉報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舉報電話:
縣公安局:110
縣應急管理局:12350 0812-8172667
縣市場監管局:12315 0812-8170454
縣綜合執法局:12345 0812-8175457
米易生態環境局:12369 0812-8172690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22年2月13日發布的《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