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4-15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2-00273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米易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4-15
- 發布日期:2022-04-18
- 文 號:米府發〔2022〕8號
米易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米易縣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清單
(第二批)》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擴權賦能,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賦予鄉鎮(街道)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承接清單>的通知》(攀府發〔2022〕2號)要求,現將《米易縣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清單(第二批)》印發給你們,并就抓好貫徹落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鄉鎮擴權賦能,是做好鄉鎮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要內容之一。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工作責任,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細化具體措施,確保下放事項落得實、接得住、管得好。
二、做好交接過渡。采取“誰下放、誰保障”和“成熟一項、交接一項”原則,設置交接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縣級相關部門負責下放行政權力事項具體工作,牽頭做好對鄉鎮的業務培訓、技術指導、設備資金等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與鄉鎮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和相關制度措施,確保鄉鎮具備承接能力。對于上級有明確要求,需盡快下放的事項,縣級相關部門和鄉鎮要及時按要求做好接交。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事項必須交接、承接完畢,由縣級相關部門與鄉鎮編制并簽訂書面交接書,明確交接內容、交接期限、責任劃分等內容,報縣委編辦和縣司法局備案后,正式交由鄉鎮承接。鄉鎮承接后,縣級相關部門要繼續協助做好業務指導、技術保障等相關工作。各鄉鎮應及時在鄉鎮便民服務大廳等對外公布承接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并將清單納入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管理和運行,依法依規動態調整。
三、強化力量保障。各鄉鎮要整合基層行政執法力量,積極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并通過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做到“應考盡考”,確保鄉鎮執法力量與賦權后所承擔的行政權責任務相匹配。同時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各類行政執法專題培訓,著力提升執法效能和執法水平。
四、抓好跟蹤評估。縣級各行權部門要主動掌握鄉鎮承接事項的運行情況,積極解決鄉鎮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精準賦權、賦權到位??h委編辦、縣司法局要適時開展評估,及時研究提出并上報調整完善建議。
附件:米易縣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清單(第二批)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米易縣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清單(第二批)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權利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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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不含“對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的行政處罰”。 |
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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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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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不含“對違反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行政處罰”。 |
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
11個鄉鎮 |
不含“對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 |
6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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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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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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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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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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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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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第三十八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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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城鎮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具有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損毀、盜竊、占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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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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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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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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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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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行政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2.《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條 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追繳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樹木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樹木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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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二)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六)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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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城鎮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梢圆⑻幬迨陨隙僭韵铝P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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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禁止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鎮居民經批準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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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十七條第六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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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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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建筑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采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噪聲等污染,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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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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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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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外層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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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
11個鄉鎮 |
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區域除外。 |
29 |
行政處罰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區域除外。 |
30 |
行政處罰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區域除外。 |
31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區域除外。 |
3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進行涉路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二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響村道暢通安全的行為,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占用、挖掘村道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響村道暢通安全的行為,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1.不含“對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和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處罰”。 2.僅適用農村公路(根據《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有關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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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從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等安全的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條第三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2.《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從事采礦、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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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35 |
行政處罰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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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或者損壞、擅自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七十六條第六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六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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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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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增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3.《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農村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農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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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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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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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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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破壞、侵占、毀損防洪排澇設施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防洪排澇設施,不得向行洪道傾倒固體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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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供生活飲用水的重要水域,從事集約化養殖等危害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供生活飲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從事集約化養殖等危害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代為拆除、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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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同意,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響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保持行洪暢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11個鄉鎮 |
僅適用鄉鎮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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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包括水利工程用地、護渠地、護堤地),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損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護林木;(三)在堤壩上墾植、鏟草、放牧;(四)未經批準修建建筑物;(五)進行爆破、采礦、打井、筑墳、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庫、渠道水域、灘地傾倒固體廢棄物和液體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款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設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開墾、伐木、開礦、建筑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鄉鎮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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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十九條 村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設計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未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對供水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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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內,不得修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挖坑(溝)、取土、堆渣,嚴禁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款 凈水構筑物、調節構筑物、泵站(加壓站)保護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不得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嚴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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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拆卸、啟封、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設施;不得拆卸、啟封、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拆卸、啟封、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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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二十九條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將生產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將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排除危害,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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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二十九條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將生產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將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排除危害,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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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供水單位擅自停止營運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 已在營運的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營運。供水單位需退出營運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水單位退出營運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營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營運,并對供水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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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啟公共消防栓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啟公共消防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行為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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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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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建房、開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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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的界樁、公告牌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設置的界樁、公告牌。水利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內完成劃界,確定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的界樁、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僅適用鄉鎮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56 |
行政處罰 |
對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3.《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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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行政處罰 |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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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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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反規定使用化肥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禁止使用農藥;禁止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第四十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使用化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化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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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化肥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禁止使用化肥。 第四十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使用化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化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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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內容:(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采購地點、購入數量、產品批準文號、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藥期、間隔期;(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三)收獲、屠宰、捕撈的日期。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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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處罰:(一)使用的農產品包裝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的;(三)應當包裝的農產品未經包裝銷售的;(五)農產品未按照規定標識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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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行政處罰 |
1.《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識。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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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保存農業投入品進銷貨臺賬或者未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進貨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投入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銷貨時間、銷售去向等內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正確說明農業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保存進銷貨臺賬或者未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向購買者說明或未正確說明農業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給農業投入品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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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款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款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許可證照”。 |
66 |
行政處罰 |
對農產品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衛生、植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或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農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植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監督其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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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登記、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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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操作證件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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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70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三十一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71 |
行政處罰 |
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違規操作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 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按照規定粘貼安全反光標識;(二)農業機械在易燃易爆區作業時,應當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護措施;(三)農業機械及作業場所的危險處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六)農業機械拖帶掛車或者牽引(懸掛)配套機具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拖拉機以外的其他農業機械不得拖帶或者牽引掛車上道路行駛;(七)從事有可能被運轉機械絞碾傷害的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八)從事植保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條第七項 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操作拼裝或者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六、七、八項和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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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影響提灌站正常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或者糾正;拒不停止或者糾正的,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堆放妨礙提灌站正常作業和安全生產物品的;(二)興建妨礙提灌站安全生產建筑物的;(三)種植植物的生長高度影響輸電線安全運行的;(四)擾亂農村機電提灌站正常的生產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設施進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專用輸變電線路上搭線接電,影響輸電線路和變壓器安全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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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養殖者違規使用飼料和添加物質的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
11個鄉鎮 |
不含“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的行政處罰”。 |
74 |
行政處罰 |
對在不能從事養殖活動的水域從事養殖業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七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不能從事養殖活動的水域從事養殖業。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不能從事養殖活動的水域從事養殖業的,責令停止養殖生產,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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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游釣、水禽放養、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銷售、收購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的漁獲物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捕撈作業、游釣和水禽放養,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從事游釣和水禽放養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銷售、收購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的漁獲物的,沒收非法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至5倍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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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不含“對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77 |
行政處罰 |
對為違法生豬屠宰相關活動提供場所的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不含“對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行政處罰”。 |
7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行政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2.《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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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0 |
行政處罰 |
對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1 |
行政處罰 |
對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2 |
行政處罰 |
對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3 |
行政處罰 |
對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4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5 |
行政處罰 |
對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86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
11個鄉鎮 |
不含對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行政處罰。 |
87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禁用的農藥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
11個鄉鎮 |
不含對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行政處罰。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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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
11個鄉鎮 |
不含對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行政處罰。 |
89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
11個鄉鎮 |
不含對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行政處罰。 |
90 |
行政處罰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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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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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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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94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11個鄉鎮 |
不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9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
11個鄉鎮 |
1.不含“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不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僅適用農村營業性演出活動。 |
9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11個鄉鎮 |
1.不含“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不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僅適用農村營業性演出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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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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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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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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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未按要求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別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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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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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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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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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政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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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以及保護設施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以及保護設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以及保護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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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處罰 |
對剝損樹皮、挖根;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非通透性硬化樹干周圍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護性填土;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燒火、排煙、傾倒污水、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劃、釘釘、攀爬、折枝的,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三)刻劃、釘釘、攀爬、折枝、挖根、剝樹皮,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以樹干為支撐物;(四)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非保護性填土、燒火、排煙、采石取沙、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根據古樹名木等級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剝損樹皮、挖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非通透性硬化樹干周圍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護性填土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燒火、排煙、傾倒污水、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四)刻劃、釘釘、攀爬、折枝的,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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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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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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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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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 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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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經營性采挖天然草皮。確需在草原上采挖天然草皮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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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行政處罰 |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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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裝防火裝置、丟棄火種、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和未按照規定用火的行政處罰 |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草原防火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
11個鄉鎮 |
不含“對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處罰”。 |
114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行政處罰 |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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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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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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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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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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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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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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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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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或其他野外違規用火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三)其他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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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野生植物保護設施、保護標志的行政處罰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三款 禁止破壞野生植物生長環境和野生植物保護小區、保護點的保護設施、保護標志。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破壞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恢復原狀,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野生植物保護設施、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依法賠償損失,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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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處罰 |
對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11個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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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
11個鄉鎮 |
僅適用于集中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實施的區域。 |
126 |
其他行政權力 |
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與取消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停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圍內,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一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期限的臨時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告;發現已經施劃的臨時泊位停車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時,應當及時將其取消。 |
11個鄉鎮 |
僅適用于集中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實施的區域。 |
備注:1.與本目錄中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一并賦予鄉鎮。 2.本目錄中的相關法律法規更新至2021年10月31日,以后有修訂的,按照新修訂的規定執行。 |
關于《關于印發<米易縣賦予鄉鎮行政權力清單(第二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