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9-09 來源:米易縣司法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1-00106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米易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9-09
- 發布日期:2021-09-09
- 文 號:米府辦發〔2021〕69號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米易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第一百一十七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9日
米易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對全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20〕84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攀辦發〔2021〕13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和省委十一屆八次、市委十屆十次全會精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
重點針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開展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平穩有序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梳理證明事項。各鄉(鎮)、各部門要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清單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盡可能予以取消”的要求,全面梳理證明事項。縣級各部門梳理形成本系統內縣級以下需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各鄉(鎮)根據縣級部門梳理的全縣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梳理本鄉(鎮)依法需要保留的證明事項,在各自門戶網站公布并報縣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保留目錄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行使層級,保留目錄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證明。
(二)明確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要堅持分類分級原則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分類施策、分步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鄉(鎮)、各部門要在證明事項保留目錄中,重點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各鄉(鎮)、各部門要對已經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進行流程再造,明確辦理步驟及辦理流程,及時制定完善辦事指南及流程圖。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要在對外服務場所和網站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臺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機制。加強對申請人書面承諾內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在強化事前評估申請人信用記錄、明確虛假承諾、不實承諾的范圍和情形的基礎上,按照核查程序,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針對涉嫌虛假承諾、不實承諾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邀請專家協助現場核查、受理群眾舉報等途徑采集虛假承諾行為,及時固定證據。一經核實申請人存在不實或虛假承諾的,行政機關要立即告知申請人,及時改變或撤銷行政決定,依法追究申請人法律責任,并將不實或虛假承諾行為納入申請人誠信檔案管理。注重創新核查方式,充分運用線上線下雙重核查手段,實現聯動核查。利用省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四川)等線上核查手段和線下函詢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查機制,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線下聯動核查支撐體系。被函詢請求協查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要做好米易縣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并爭取納入省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運行,通過線上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串聯信息孤島,實現數據實時查詢,即辦即核。
(五)加強告知承諾信用風險防控。加強誠信理念宣傳教育,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造良好社會環境。行政機關在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對申請人的指導提醒義務。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和通報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存在虛假承諾行為且被納入虛假承諾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四川)信用承諾管理系統,實現告知承諾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行政機關要及時向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告知承諾工作信息,便于平臺歸集公示,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行政機關要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通過政務服務大廳公示欄、門戶網站或者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將告知承諾書向社會公開,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避免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防止承諾人“一諾了之”。行政機關要建立告知承諾失信人名單管理制度,明確納入對象的條件、標準、程序、異議申訴處理機制等,明確失信懲戒的措施和信用修復、退出失信人名單機制。
四、組織實施
(六)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安排實施,大膽探索創新,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七)加強督查考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和目標(績效)考評內容之一,縣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綜合督查情況,適時予以通報。因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處理。堅持依紀依法與容錯糾錯并舉的原則,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予以過錯豁免,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八)營造濃厚氛圍。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于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米易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
米易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
序號 |
部門 (單位)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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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 |
效力層級 |
索要 單位 |
開具單位 |
縣級 |
鄉級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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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行政部門 |
民辦學校設置 審批中校長任職資格證明 |
民辦學校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
法律 |
教育 行政部門 |
教育行政部門、原工作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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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政部門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社會組織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八條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00號)第八條 |
行政法規 |
社會組織登記部門 |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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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行政部門 |
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
《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司法部令第 138 號)第八條第一款 |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公安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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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行政部門 |
未被開除公職或被開除公職已滿五年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
《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八條第二款 |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工作單位 |
√ |
|
|
司法行政部門 |
無故意犯罪或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
公證員執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門 |
公安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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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行政部門 |
符合公證員任職條件的學歷、工作經歷及職務證明 |
公證員執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九條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 |
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工作單位 |
√ |
|
7 |
司法行政部門 |
原所在公證機構出具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
公證員執業機構變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門 |
工作單位 |
√ |
|
8 |
司法行政部門 |
年度財務審計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 部門 |
會計事務機構 |
√ |
|
9 |
司法行政部門 |
年度內被獲準的 重大變更事項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 行政部門 |
司法行政部門 |
√ |
|
10 |
司法行政部門 |
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等基金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 部門 |
保險機構 |
√ |
|
11 |
司法行政部門 |
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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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行政部門 |
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
13 |
司法行政部門 |
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行政部門 |
√ |
|
15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明 |
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申報 |
《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四條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法院、審計、仲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
√ |
|
16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證明 |
一次性工亡 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 |
《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三條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醫療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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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本人困難證明或殘疾證明 |
臨時便民服務攤點設置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行政法 規、地方性法規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民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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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證明 |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五條、第八條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2019 版)基本規定第6條 |
部門規章 |
城建檔案部門 |
勘察、設計等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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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環衛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備案證明 |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
部門規章 |
城建檔案部門 |
勘察、設計等單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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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證明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
法律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城鄉規劃部門 |
√ |
|
21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社保證明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號令)第八條 |
部門規章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
22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收入情況證明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號令)第八條 |
部門規章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民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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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住房情況證明、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號令)第八條 |
部門規章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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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證明 |
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勘察、施工等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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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證明 |
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建設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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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交通運輸部門 |
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十三條 |
部門規章 |
交通運輸部門 |
不動產管理部門 |
√ |
|
27 |
交通運輸部門 |
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十三條 |
部門規章 |
交通運輸部門 |
不動產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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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交通運輸部門 |
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 |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十三條 |
部門規章 |
交通運輸部門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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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交通運輸部門 |
教學車輛購置證明 |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十三條 |
部門規章 |
交通運輸部門 |
市場監督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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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交通運輸部門 |
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十三條 |
部門規章 |
交通運輸部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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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批證明 |
建設項目依據、基本情況和利害關系地區、行業的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
法律、部門規章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有關地區、行業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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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劃委員會水政(1992)7號)第五條 |
法律、部門規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有關地區、行業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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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采砂單位身份證明 |
河道采砂許可 |
《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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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證明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資格和具備相關能力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國發〔2014〕21號)五、(二)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7 號)第十條 |
國務院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認證機構、會計機構、獎懲機關、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信用評價機關 |
|
√ |
35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證明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材料符合審批要求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水利部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審查工作細則》(辦政法〔2017〕10號) 及《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 |
行政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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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選址審查意見證明 |
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需載入項目選址情況和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附錄“一、總論”3.項目選址狀況、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
流域管理機構、水行 政主管部門 |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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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取水許可證核發證明 |
建設項目已批準、核準、計量設施符合法規要求、取水閘壩具有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 3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 |
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 |
經信、市場監管或計量認證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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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文化部令第47號)第七條 |
部門規章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院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演出行業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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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營業執照證明 |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文化部令第47號)第七條 |
部門規章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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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經歷和工作年限證明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首次申報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19年2月 28日修訂)第十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通知》(國衛婦幼函〔2019〕297號)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
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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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林權證明 |
林木采伐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八條 |
法律 |
林草 主管部門 |
自然資源等部門 |
√ |
|
42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
征占用草原審批 |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部門規章 |
林草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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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被治理土地權屬的合法證明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 |
法律 |
林草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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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治理所需的資金證明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 |
法律 |
林草主管部門 |
銀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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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廣播電視部門 |
賓館飯店同意在其賓館飯店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證明 |
賓館飯店以外的機構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條第二款 |
部門規章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部門 |
賓館飯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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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醫療保障部門 |
退休審批證明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
法律 |
醫保經辦機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
47 |
醫療保障部門 |
異地安置認定證明 |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 年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醫保經辦機構 |
公安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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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醫療保障部門 |
長期居住認定證明 |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醫保經辦機構 |
公安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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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醫療保障部門 |
異地工作證明 |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 年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醫保經辦機構 |
工作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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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醫療保障部門 |
意外傷害就醫證明 |
醫療費用報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快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通知》(國醫保電〔2018〕19號) |
法律、部門規范性文件 |
醫保經辦機構 |
救治醫療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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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醫療保障部門 |
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支取 |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 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 號)第五條、第六條 |
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 |
醫保經辦機構 |
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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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
近3 個月50 萬以上銀行存款證明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八條 |
行政法規 |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
銀行 |
√ |
|
53 |
郵政管理部門 |
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證明 |
快遞業務經營審批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8年第23號)第十一條 |
部門規章 |
郵政管理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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