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關于縣本級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的公告
來源: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4-10-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根據米易縣醫療保障局部門職能,現將米易縣醫療保障局本級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公告如下。
附件:米易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4年版)
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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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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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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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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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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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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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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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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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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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 |
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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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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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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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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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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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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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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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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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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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社會保險繳費等財務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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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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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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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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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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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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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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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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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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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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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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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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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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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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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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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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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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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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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等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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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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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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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點醫藥機構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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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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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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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點醫藥機構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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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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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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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違法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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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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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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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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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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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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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拒絕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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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八條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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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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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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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加收滯納金、劃撥社會保險費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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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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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障基金資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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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保障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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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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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險稽核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
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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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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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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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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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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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 3.《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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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醫藥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醫用耗材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 條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3.《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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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3.《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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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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