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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2-16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2-00280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2-16
  • 發布日期:2022-02-18
  • 文??號:米府辦發〔2022〕9號
  • 有 效 性 :1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6日

  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農辦 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鄉村振興局 省委農辦 財政廳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21〕7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域內各類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按照“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要求,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框架下,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要求,規范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理、確權登記、資產移交、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工作,有效解決扶貧項目資產“屬于誰、誰來管、如何管”和資產收益“屬于誰、誰來分、如何分”等問題,建立健全“資產家底清楚、類型界定合理、產權歸屬明晰、權利義務匹配、運營管護規范、監督管理有效”的扶貧項目資產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章   扶貧項目資產清理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產清理范圍。以項目業主(鄉鎮或部門)為單位,對黨的十八大以來,聚焦“貧困人口脫貧、貧困村退出”任務,各類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包括2013年以來各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行業扶貧資金(包括產業、交通、水利、住房、就業、教育、衛生、民政等圍繞脫貧目標標準建設投入的資金,以及使用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實施的公共區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扶貧資金(包括定點幫扶、對口幫扶和企業捐贈等資金)、其他扶貧資金(包括彩票公益金、脫貧攻堅專項債券等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在按照《四川省扶貧資產管理操作指南(試行)》(川脫貧辦發〔2020〕39號)要求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理的基礎上,以扶貧資金投入為主線,分年度對資金項目進行全面摸排和核實,形成《米易縣年度扶貧資金到位情況統計表》和《米易縣年度扶貧項目資金統計表》,并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縣鄉村振興局匯總,確保做到資金項目底數清楚。

  第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到戶類資產、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主要包括支持貧困戶生產發展、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所購建的生物資產、固定資產或物品等,如到戶產業、危房新建(或易地搬遷建房)、住房維修改造廣播電視等。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主要包括村內道路、農田水利設施、供水引水設施、黨群服務中心、文化室、衛生室、文化廣場、廣播村村響設備、電子商務綜合服務網絡、污水處理設施、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公共照明設施、集中安置點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主要包括農林牧漁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資產收益扶貧、債權股權類資產、產業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飲水設施商業化運行也可作為經營性資產。

  第三章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

  第五條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項目完成驗收及資金撥付后,應及時開展資產登記工作。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類別、構建時間、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資產處置等信息,做到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兩項改革”和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扶貧項目資產,由原所在縣、鄉、村提供資金項目資產信息,扶貧項目資產所在地確權登記。

  第六條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在全面清理資金項目、登記造冊的基礎上,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充分運用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成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按照所在的層級和管轄范圍,分為國有資產、農村集體資產、到戶資產進行所有權歸屬確認。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受益的個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進行股份量化。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確權和管理。

  到戶資產:扶貧資金或實物直接發放到人到戶形成的到戶類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個人。凡確權到戶的資產歸農戶所有,初始登記后,即由受益戶負責后續使用管理。對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農村集體資產:扶貧資金投入到村組形成的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于村集體或組集體。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資產,根據資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設規模等因素確定各聯建村的所有權比例,按評估現值分別確權移交給相關村集體管理,產權歸相關村集體所有。

  國有資產:扶貧資金跨鄉(鎮)、跨村的部分項目和投入到龍頭企業、產業園區、教育和衛生及文化等社會事業硬件建設等形成的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原則上屬于國有資產,由行業部門或鎮政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各行業部門對資產管理工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各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第七條  扶貧項目資產移交。項目業主(鄉鎮或部門)務必做好扶貧資產的移交工作,項目建成后應將扶貧資產及時移交給資產所有權人,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清單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項目投資、開竣工時間、移交單位、建設單位、接交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入賬。對確權到縣、各鄉鎮或村組集體的扶貧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由相關行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組織負責登記入賬。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原則上按照財務決算結果為入賬依據。通過“一事一議”簡易程序實施的小額項目,按照扶貧實際投入為入賬依據。

  第九條 扶貧項目爭議處置。村集體扶貧資產所有權發生糾紛的,在上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列為待界定資產,由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和管理責任。

  第十條 建立扶貧項目資產臺賬。在確定扶貧資產權屬的基礎上,對本區域內已形成的扶貧資產分級逐一登記造冊,建立縣鄉村三級資產管理臺賬(《米易縣年度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明細表》),扶貧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今后每年都要建立年度資產管理臺賬,明確每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各村要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子臺賬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行業主管部門要按歸屬權限分別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分臺賬,同時報送縣鄉村振興局匯總形成全縣扶貧資產臺賬。對同一項目分年實施(如硬化村組道路和安裝波形護欄、村道硬化和隨后實施的改寬等)或同一扶貧資產分部門投入可進行合理合并(如產業園區中的路、水、土等可能來自不同部門投資,可按資產管理主體進行適當合并),建立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統一的扶貧資產臺賬。

  第四章  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

  第十一條 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分類制定管理辦法,會同村級組織加強督促指導,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發揮效益。

  第十二條 公益性資產。按照“權屬歸誰,由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建立管護制度,簽訂管護協議,建立管護臺賬。縣級相關行業部門要制定和完善行業管護標準和規范,鄉鎮、村要針對每一個項目制定具體可行的管護制度,簽訂管護協議,落實管護責任明確管護要求,管護責任人要按照制度和協議要求開展好管護工作,并建立管護工作臺賬。可通過調整優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含邊緣易致貧戶)參與管護。落實項目受益群眾管護責任,引導農戶積極主動參與項目資產管護。屬于國有資產的,由縣行業部門或鎮政府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營性資產。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合營及獨資等方式擇優落實經營主體,優先滿足脫貧戶、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帶動力強的新型經營主體的需要。扶貧項目資產屬于村組集體的,由村組集體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目標、方式和期限、運營各方權利義務、風險防控等內容的扶貧項目資產營運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合規性、合理性審查后,經成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由扶貧資產所有權人與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落實管護,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屬于國有資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行業部門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論扶貧資產屬于村組集體還是國有資產,運營方案均需有具體可執行的減貧益貧機制。

  第十四條 風險管控。行業部門、鄉鎮要建立扶貧項目資產跟蹤監督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對長期閑置、效益較差甚至虧損的扶貧項目資產,及早預警、及時介入,督促指導產權主體和管護運營主體管好用好資產。經營性資產運營方案要制定可執行、可管控的風險防控措施。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合同(協議)到期后,扶貧項目資產要統一收回,由所有權人重新安排或續簽協議。

  第五章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體現精準性和差異化,分配到相應產權人。到戶類資產收益歸受益戶所有,資產產權歸屬國家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分配,資產產權歸屬村組集體的由村組集體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 村組集體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要確定到村組集體和到戶的比例,資產收益分配堅持“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和“不養懶人”的原則,嚴禁簡單發錢發物,到戶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脫貧群眾,以及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群體傾斜;到村組集體收益主要用于農村公益性崗位開發、基層組織公益事業建設和鞏固產業發展等方面。

  第十七條 各經營性扶貧資產均要建立收益分配方案,由資產所有權人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行業部門合規性審查后,由村民代表大會集體決策。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扶貧資產按照資產收益扶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

  第十八  資產處置的情形。扶貧項目資產因使用年限、長期閑置、置換、報損、報廢、淘汰、拆除、變賣、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損失,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處置。

  第十九 資產處置程序。扶貧項目資產可依法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不得抵押扶貧資產為村組集體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融資。對于屬于村組集體的扶貧資產由村兩委會同產權主體提出處置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同時抄送縣鄉村振興局和縣財政局;對于屬于國有資產的扶貧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到戶的扶貧資產屬個人所有,原則上不得隨意處置,尤其是安全住房。

  第二十條 資產處置提供材料。申請報告、審核報告、第三方評估報告、損毀前后照片、縣級審批意見等。

  第二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的處理。扶貧資產處置的收入歸資產所有權單位所有,資產處置后要及時調整資產管理臺賬和納入財務核算。

  第七章 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將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監管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運營負日常監管責任,常態化組織開展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村級組織對確權到村組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負具體監管責任。到戶類資產在村組集體指導下,由農戶自行管理。

  縣鄉村振興局: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責任。

  (二)縣財政局:負責扶貧資金管理范圍的確認審核工作。

  (三)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扶貧資產形成后的清產核資、資產處置、收益分配的指導工作。

  (四)縣審計局:負責進行扶貧資產審計監督工作。

  (五)縣紀委監委:負責扶貧資產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處理工作。

  (六)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健康局、縣住建局等行業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行業項目資產的管護標準和規范,指導資產所有權人制定完善具體的管護制度、運營方案等。

  監督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  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對扶貧資金項目清理、資產確權登記、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以及公益性資產管護方案、經營性資產運營方案、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及方案調整等,應按照資產權屬,由行業監管部門、資產所有權人及時公告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公開透明。

  第二十四條 落實監管責任。各級主管單位在扶貧資產管理中履職不力、指導監管不到位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縣紀委監委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扶貧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低價處理扶貧資產的;

  (四)因不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落實扶貧資產長效管理。每年針對扶貧資產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資產所有權人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會同行業監管部門要認真分析研判、分類指導,提高資產管理質效。縣級資產監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善于總結提煉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每年12月30日前向縣鄉村振興局報送年度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總結,縣鄉村振興局收集匯總形成全縣工作總結報送縣人民政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振興局商縣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米易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審核: 李恒   責任編輯: 沈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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