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2-23 來源:米易縣林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2-00279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2-21
- 發布日期:2022-02-24
- 文??號:米府辦發〔2022〕10號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1日
米易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生態、社會和經濟等多種效益,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和林區民生改善,根據《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通知》(川林資函〔2019〕366號)和《中共米易縣委辦公室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米委辦發〔2017〕51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米易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是指縣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資產,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觀與林副產品等。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是指縣國有林場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通過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特許經營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將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有償使用者)使用,由有償使用者向縣國有林場支付租金、補償費等有償使用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以國有林場為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的原則,根據資源條件和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盤活森林資源。堅持有償使用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要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用途管制、生態公益林管理等有關規定。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等需要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六條開展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林地權屬清晰,四至界限分明。
第七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者應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章有償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方式:
(一)森林觀光、休閑、體驗、康養等生態旅游項目;
(二)種植、養殖、采集林副產品等項目;
(三)營造林項目;
(四)符合條件的各類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范圍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一級國家公益林、一級保護林地的森林資源禁止開展有償使用。
(二)二級國家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禁止除依托森林景觀進行觀光、生態體驗、科普教育為主的生態文旅項目以外的有償使用。嚴格控制停車場、露營區等其它森林體驗、康養等永久性設施建設;
(三)營造林項目一般不得營造經濟林,嚴禁全墾整地;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按審核審批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有償使用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條有償使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首先向縣國有林場提出書面申請及有關資料,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及征信記錄、項目基本情況、區域、使用方式等。
第十一條縣國有林場收到有償使用者的申請后,到現場查看,并根據林地用途管制、森林主導功能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評估,對不同意的申請事項或需補充的相關資料,應向申請人書面反饋意見;對擬同意的申請事項,經國有林場支部會討論同意后提請縣林業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上報縣林業局審批的地塊,有償使用者還應提交相關資料:營造林項目應提交造林作業設計、經批復的水保方案;其它項目按有關規定提交資料。
第十三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合同應當明確有償使用經營范圍、使用方式、使用時限、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損失補償,約定支付有償使用(租賃)費的期限。同時應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有償使用合同若需中途變更或到期續簽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若需提前終止有償使用合同的,縣國有林場應及時報告縣林業局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林地的,有償使用者還須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后方能使用。
第十五條國有林場簽訂的按年度支付有償使用費用的合同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
第四章有償使用期限及費用標準
第十六條有償使用期限:生態旅游類項目為20年以內;營造經濟林項目為20年以內,營造生態林項目為50年以內;種植、養殖、采集林副產品項目20年以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有償使用費用按以下標準收取:
生態旅游類項目,在正式運行后,10—50元/畝.年。
營造生態林項目不收取有償使用費。
營造經濟林項目,海拔1600米以下,前5年50—100元/畝.年,5年后100—300元/畝.年;海拔1600米以上,前5年20—50元/畝.年,5年后50—100元/畝.年。
種植、養殖、采集林副產品項目20—50元/畝.年。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有關政策執行;長期使用林地有關補償費按有關政策執行;臨時使用林地,按縣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的30%收取林地補償費。
第十八條有償使用到期后,其所種植林木及因實施項目而形成的固定設施歸國有林場所有,國有林場不予支付任何費用;形成的廢棄物由有償使用者按環保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有償使用者需繼續經營的,應當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續簽有償使用合同。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到期后,有償使用者應在一年內恢復臨時使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經驗收合格后交還縣國有林場。
第五章收益管理
第十九條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有償使用者應遵守林地用途管制,履行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法定義務。對有償使用者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的,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追究違法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償使用者在履行合同期間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縣國有林場應該解除合同:
(一)轉讓、分租承包使用權;
(二)未按照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按期實施相關項目,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使用方式;
(三)營造林項目在簽訂合同兩年內未造林、不按照規劃和規定進行造林、達不到成林驗收標準或雖然成林驗收合格,但后期管理差,造林成效較低的;
(四)有償使用者延遲繳納有償使用費用,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
(五)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承包使用權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縣林業局負責對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進行監管,對有償使用者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行為,縣林業局應責令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罰。